大连市招商引资放大招:新落户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

发表:2019-11-27 14:56:03 频道:招商引资
大连市招商引资放大招:新落户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近日,大连市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细则》,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外商

大连市招商引资放大招:新落户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

近日,大连市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细则》,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外商在大连市投资重点产业,最高可获得1200万元奖励,力度极大。文件同时对适用范围、奖励标准、申报材料、申报和拨付流程等内容予以明确,对各地外资招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此文件进行分享,供大家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细则为落实《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下称《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对外商投资吸引力,促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加快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二、奖励标准(一)企业落户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下同)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住宅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外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

“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主要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石油和化学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服装纺织、海洋功能食品和生物制品等。现代服务业主要领域包括:信息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教育培训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养老服务、旅游休闲、产业地产等。

(二)营业收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高管人员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新增经济贡献量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和同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为依据。

(四)增资扩建奖励。对2018年起增资的外商投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根据本条第一款中新设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实缴增资包括现金、利润再投资、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对外资制造业企业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平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产业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及现代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其中,“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有关支持政策由市经信委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现代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由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六)对产业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可“一事一议”另行给予扶持政策。

以上奖励如涉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企业落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累计实缴注册外资、经营范围、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申请表和说明均为经签字、盖章的原件,下同);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现金出资的,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询证证明函。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属于“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需提交由市经信委认定的有关材料(下同);

6、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7、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营业收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营业收入、对大连市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达到营收奖励标准的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5、经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6、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7、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高管人才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营业收入、对大连市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高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高管人员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6、达到营收奖励标准的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7、经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8、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增资扩建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大连市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奖励申请表及企业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投资规模、累计实缴注册外资增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现金出资的,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询征证明函。

以利润再投资的,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制造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开工证明》等证明开工日期的材料,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或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6、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7、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司公章。

四、申报和拨付流程(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填写《大连市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其他有关申报材料(如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可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写。同时申请多个奖励事项且所需申报材料相同的,可不必重复提交)。企业提供纸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及与纸制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二)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其注册地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采用表格形式,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事项、申报金额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初审通过的,在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对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区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现行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将本级承担部分先行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区,由县区财政按分配方案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五)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的方法。每年3月为企业申报上年奖励受理时间。

五、监督检查(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支持。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商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同时,各地区的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及时足额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并于市级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联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情况。市商务局将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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